武定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出具的《证明》等

作者:PA直营  日期:2026-02-22  浏览:  来源:PA直营官网

  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

  2021 年 5 月 17 日,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就该纠纷作出 (2021) 云 0102 民初 1927 号民事调解书 ,明确由某某建设公司向李某支付借款及利息。

  建设公司并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李某的权益未能得到实现。无奈之下,李某向五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 (2021) 云 0102 执 5576 号。法院迅速采取行动,于 2021 年 9 月 3 日对账户名称为 “某某建设公司武定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 的账户进行冻结,试图通过冻结账户资金来促使建设公司履行义务。

  然而,建设公司随后提出了书面异议,建设公司主张,被冻结的账户系其用于武定县 2018 - 2019 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总承包 (EPC) 项目农民工工资结算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协议》《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劳务费) 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出具的《证明》,武定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出具的《证明》等 ,以此证明其主张,请求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措施。

  在这起执行复议案中,法院的裁判有着明确且关键的要点,其核心在于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特殊保护原则。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

  该条例明确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的特殊属性,它们是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生命钱”“保障钱”,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拿到劳动报酬。在法律的天平上,这两类账户资金被赋予了特殊的保护地位,除非法律另有专门规定,任何因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对其进行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行为,都被严格禁止。这是法律对农民工群体权益的有力保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劳有所得的重要体现,充分彰显了法律对的关怀与倾斜 。

  从立法目的来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在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农民工的基本生活,也容易引发社会矛盾。通过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的特殊保护,能够确保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无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现何种经济纠纷,农民工的工资都能得到优先保障,不至于因其他债务纠纷而被牵连,导致农民工辛苦劳作却拿不到应得的报酬。

  在这起执行复议案中,案涉账户是否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成为了核心争议焦点,这一争议点的判定,不仅关乎着某某建设公司与李某之间的权益博弈,更与农民工群体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

  从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着明确的认定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建设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拨付的人工费用,且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 。同时,该账户还需具备一系列形式要件,比如在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开户银行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等 。这些规定构建起了一道严密的制度防线,旨在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专用性和规范性,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安全发放。

  在本案中,建设公司主张被冻结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其中,《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协议》明确了工程款与工资款的独立拨付路径,从资金来源上体现了工资款的专款性质;《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劳务费) 专用账户监管协议》则进一步表明该账户处于严格的监管之下,确保资金用途的合规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出具的《证明》以及武定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出具的《证明》,从银行和项目指挥部的角度,确认了账户的性质和用途 。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建设公司的主张提供了有力支撑。

  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在实践中,账户的实际使用情况可能会出现复杂的变化。如果账户中混入了其他资金,那么该账户是否仍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就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从法律的立法目的来看,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保护,是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工资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如果账户中混入了其他资金,但这并不影响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功能,且能够明确区分出用于工资支付的资金部分,那么从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角度出发,该账户仍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保护 。但如果账户混入其他资金的情况严重,导致无法准确区分工资资金与其他资金,或者存在恶意混同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那么账户的专用性就会受到质疑,法律对其特殊保护的基础也会动摇 。

  这就需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审慎判断。一方面,要充分审查账户的设立、资金来源、使用情况以及监管状态等,准确认定账户的性质;另一方面,要平衡好债权人与农民工群体的利益关系,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前提下,也要合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起案件中,李某作为申请执行人,若要主张对该账户进行执行,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账户存在不符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认定标准的情形,或者存在法律允许执行的特殊情况 。否则,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严格保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安全,以确保农民工的 “血汗钱” 不被非法侵占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

  2021 年 5 月 17 日,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就该纠纷作出 (2021) 云 0102 民初 1927 号民事调解书 ,明确由某某建设公司向李某支付借款及利息。

  建设公司并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李某的权益未能得到实现。无奈之下,李某向五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 (2021) 云 0102 执 5576 号。法院迅速采取行动,于 2021 年 9 月 3 日对账户名称为 “某某建设公司武定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 的账户进行冻结,试图通过冻结账户资金来促使建设公司履行义务。

  然而,建设公司随后提出了书面异议,建设公司主张,被冻结的账户系其用于武定县 2018 - 2019 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总承包 (EPC) 项目农民工工资结算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协议》《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劳务费) 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出具的《证明》,武定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出具的《证明》等 ,以此证明其主张,请求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措施。

  在这起执行复议案中,法院的裁判有着明确且关键的要点,其核心在于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特殊保护原则。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

  该条例明确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的特殊属性,它们是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生命钱”“保障钱”,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拿到劳动报酬。在法律的天平上,这两类账户资金被赋予了特殊的保护地位,除非法律另有专门规定,任何因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对其进行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行为,都被严格禁止。这是法律对农民工群体权益的有力保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劳有所得的重要体现,充分彰显了法律对的关怀与倾斜 。

  从立法目的来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在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农民工的基本生活,也容易引发社会矛盾。通过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的特殊保护,能够确保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无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现何种经济纠纷,农民工的工资都能得到优先保障,不至于因其他债务纠纷而被牵连,导致农民工辛苦劳作却拿不到应得的报酬。

  在这起执行复议案中,案涉账户是否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成为了核心争议焦点,这一争议点的判定,不仅关乎着某某建设公司与李某之间的权益博弈,更与农民工群体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

  从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着明确的认定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建设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拨付的人工费用,且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 。同时,该账户还需具备一系列形式要件,比如在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开户银行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等 。这些规定构建起了一道严密的制度防线,旨在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专用性和规范性,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安全发放。

  在本案中,建设公司主张被冻结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其中,《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协议》明确了工程款与工资款的独立拨付路径,从资金来源上体现了工资款的专款性质;《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劳务费) 专用账户监管协议》则进一步表明该账户处于严格的监管之下,确保资金用途的合规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出具的《证明》以及武定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出具的《证明》,从银行和项目指挥部的角度,确认了账户的性质和用途 。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建设公司的主张提供了有力支撑。

  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在实践中,账户的实际使用情况可能会出现复杂的变化。如果账户中混入了其他资金,那么该账户是否仍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就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从法律的立法目的来看,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保护,是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工资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如果账户中混入了其他资金,但这并不影响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功能,且能够明确区分出用于工资支付的资金部分,那么从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角度出发,该账户仍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保护 。但如果账户混入其他资金的情况严重,导致无法准确区分工资资金与其他资金,或者存在恶意混同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那么账户的专用性就会受到质疑,法律对其特殊保护的基础也会动摇 。

  这就需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审慎判断。一方面,要充分审查账户的设立、资金来源、使用情况以及监管状态等,准确认定账户的性质;另一方面,要平衡好债权人与农民工群体的利益关系,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前提下,也要合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起案件中,李某作为申请执行人,若要主张对该账户进行执行,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账户存在不符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认定标准的情形,或者存在法律允许执行的特殊情况 。否则,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严格保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安全,以确保农民工的 “血汗钱” 不被非法侵占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